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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4-05-18 20: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

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5】20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2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建立公平有序、标准统一、方便快捷、运营安全的市场秩序,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

本意见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是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即私人用户自用的充电桩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即专为小区、单位等特定范围内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公用充换电设施,即向社会公众车辆开放经营的充换电设施。计划至2017年底,在全市配套建设充换电站5座,充电桩3600个。

(三)工作思路

1.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集约化利用土地、标准化施工建设、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原则,将充电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城市建设相关行业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适度超前建设,留有发展空间。

2.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逐步实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规范化、市场化、社会化。

3.以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特种车、公务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重点在大型超市、商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城市综合体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推进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

4.鼓励在已建成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地通过改扩建,建设符合规定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以及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停车场地建设符合规定的专用充电设施,并可按规定对外经营。新建居住小区、城市综合体、公共停车场等要在场地、电力等方面满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要求,其中: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位要100%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城市综合体、公共停车场等预留不低于10%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

二、工作分工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统筹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规划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市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研究制定有关规划、办法和政策,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支持各类适用配套技术发展,推进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各市(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具体协调和管理。

三、土地供应

(一)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鼓励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设施的,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可保持不变。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不涉及新建建筑物及规划布局调整的,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等许可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对技术水平高、示范效应强、产业带动大,经论证确需以政府供地单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以挂牌拍卖方式出让或租赁土地,或者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采取拍卖方式供地的,择优选择整体、分片、间隔、单体拍卖等模式。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换电设施的,要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换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

四、建设施工

(一)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申请

1.个人需建设自用充电桩的,要具有自有或长期租赁(1年及以上)的固定车位,在取得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通过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自用充电桩。承建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充电桩建成投用后的15日内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报备相关材料(包括业主及车位的相关资料、充电桩品牌及相关技术参数、现场图片及建设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等)。

2.已有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等需建设专用充换电设施的,需由物业管理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内容包括建设地点、数量、规模、施工方案、服务对象等。备案申请经批准后即可进行充换电设施建设。充换电设施建成投用后的15日内,物业管理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要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报备项目实际建成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实际建成的充换电设施数量、规模、品牌及相关技术参数和现场图片,建设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等)。

住宅小区建设的专用充换电设施除可向本小区业主及其特定关系人提供有偿服务外,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经营性公用充换电设施收费标准的80%。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如需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在申请中一并提出并对服务能力和时段安排等作出说明,收费标准参照经营性公用充换电设施的收费标准执行。

3.公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企业须是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备案,具备24小时值班抢修体系,具备能在3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紧急故障的能力。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实施前,建设运营企业要就项目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提出书面备案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建设地点、数量、规模、施工方案、成本预算及运营规划等。备案申请经批准后即可进行充换电设施建设。充换电设施建成后的30日内,建设运营企业要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使用。

(二)充换电设施施工建设应当遵照下列规定

1.充换电设施的设备供应商须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备案,并在本市有独立或委托的销售服务点,产品经市质检(检测)部门检测合格,技术指标、功能等相关数据优于或与供应商声明的一致。充换电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须是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机电安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28 号)发布之日(2015年)前,已在本市成立满1年。

2.鼓励符合规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住宅小区为私人用户建设充电设施,私人用户也可通过自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建设自用充电桩。私人用户在住宅小区固定停车位进行充电桩建设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和配合。

3.鼓励符合规定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到新能源汽车用户所在单位建设充换电设施,在停车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户所在单位要予以支持和配合。

4.个人在购车时可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其在本市的销售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自行或委托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其在本市的销售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提出用电报装申请,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其在本市的销售企业)或委托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自用充电设施工程建设。

5.供电公司应当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对按照规定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和取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备案同意的专用、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开辟绿色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并通过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6.单位和个人根据供电公司充换电设施报装管理要求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递交相关资料,提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用电报装申请,供电公司正式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低压用户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在15个工作日内向高压单电源用户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向高压双电源用户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供电公司办理确认手续。单位和个人待供电方案确认后,可按规定组织开展充换电设施工程建设。

7.充换电设施建成后,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办结相关手续后,由供电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

8.无锡供电公司于每月25日前将充换电设施建设有关信息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

五、补贴规定

(一)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19号)和《关于印发〈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财工贸【2015】83号)规定,市级财政对公共领域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级财政补贴同比例标准实施,2015年度的具体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1200元。以后年度的补贴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公布的标准作相应调整。

(二)补贴申请。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营使用后的30日内,建设运营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5】19号)和《关于印发〈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财工贸【2015】83号)规定,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提出补贴申请。

六、用电及服务费用

(一)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充换电设施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具体按照充换电设施性质确定。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二)充换电设施服务价格是指经营性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充换电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2020年前,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充换电收费可采取收取不高于用油成本费用、电池租赁等多种形式”的原则确定其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换电服务价格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模式、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具体价格水平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测算后公布。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换电服务价格给予优惠。

(三)供电公司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四)国家、省充换电价格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作相应调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及其专项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二)落实责任措施。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目标任务,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规划管理各项工作。

(三)严格规范管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规划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办理用地、规划、建设、运营等审批手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其他规定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实施,与省级财政配套的补贴资金由两市自行承担。

(二)本意见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负责解释。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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